僱主

修訂不具追溯力

修訂不具追溯力

只適用於在轉制日前已在職的僱員:

  1. 僱主仍可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2. 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當時的服務年資計算。
  3. 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額超過390,000元上限,超出的部分須從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