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
职业退休计划下的取消「对冲」安排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亦适用于以下职业退休计划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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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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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及《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下的公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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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的外地雇员的海外职业退休计划
由于上述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并没有划分为强制性及自愿性款项,因此会从雇主职业退休计划供款既有利益中剔除一笔类近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款项(「剔除款项」)。
「剔除款项」的计算公式如下:
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后,雇主不可用「剔除款项」「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但如雇员在转制日前已入职,雇主则可继续用「剔除款项」「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扣除了「剔除款项」后的利益余额则类近雇主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可继续「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论是转制前或转制后部分)。
在转制日之前已在职的雇员
取消强积金「对冲」后,如雇员在转制日前已在职,「剔除款项」只可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而扣除了「剔除款项」后的利益余额则可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论是转制前或转制后部分)。
在转制日或之后才开始受雇的雇员
取消强积金「对冲」后,如雇员在转制日或之后入职,「剔除款项」不能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扣除了「剔除款项」后剩余的利益余额则可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