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

修订不具追溯力

修订不具追溯力

只适用于在转制日前已在职的雇员:

  1. 雇主仍可用其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不论是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的供款,亦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2.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以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的月薪当时的服务年资计算。
  3. 如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的总额超过390,000元上限,超出的部分须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