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箭头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箭头
备存雇员工资纪录

雇主

备存雇员工资纪录

备存雇员工资纪录

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后,除根据现行《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备存的雇佣纪录1外,雇主亦需备存现职雇员在转制日前12个月2的工资纪录,直至有关雇员离职后6个月为止,以便日后有需要时计算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1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备存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

2 如雇员转制日前的雇佣前少于12个月,雇主须备存雇员在该段较短期间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如雇员转制日前雇佣期少于1个月,雇主须备存雇员开始受雇后首个月的工资及雇佣纪录。